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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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
  ①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③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幼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④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⑤持有有效出境證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偵查的。
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懷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嬰兒的婦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養人;
  ④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的;
  ⑤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特殊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更為適宜的;
  ⑥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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