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從犯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W

一、脅從犯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脅從犯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28條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脅從犯主觀上不完全自願參加犯罪,主觀罪過性小,客觀上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行為的危害程度輕。在處罰脅從犯時,一定要以其犯罪情節為依據。這裏的犯罪情節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被脅迫的程度,二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刑法第28條規定對於脅從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説明脅從犯的刑事責任輕於從犯。

二、脅從犯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脅從犯的本質特徵在於參加共同犯罪是違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説其本身沒有犯罪的故意,其參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強制比如威脅、揭發隱私等情形下不自願的作出的。

以下幾種情景下不宜認定為脅從犯:

1、行為人身體受外力強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況下的行為,其行為不能表達其主觀意志,不可能具有罪過,不構成犯罪,也就無脅從犯之説;

2、對於先是被迫參加,而後來變被動為主動,積極實施犯罪的,不宜定脅從犯;

3、被誘騙參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脅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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