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適用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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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適用範圍是什麼

水污染問題也是近年來比較突出的環境問題,為此,國家也出台了水污染防治法,目的就是保護水資源,降低水污染。但是水污染防治法也是有其適用範圍的,那麼水污染防治法適用範圍又是什麼呢,瞭解的人可能不是很多。為了幫助大家瞭解,小編將在本文做詳細介紹。

一、水污染防治法適用範圍是什麼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水污染防治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包括我國的領陸、領水及領空,也就是説,水污染防治法適用於我國內陸水體的污染防治。我國的海洋污染防治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不適用水污染防治法。

需要説明的是,“水體”是水的積聚體,不僅包括水,還包括水中的懸浮物、溶解物、底泥和水生生物等。水污染防治法之所以將水體作為最終的污染防治對象,是因為在許多情況下,水的污染並不能從水本身反映出來,而是從整個水體反映出來。如水被重金屬污染後,水中重金屬的含量一般不高,原因是重金屬在水中沉入了底泥,僅從水中檢測,水似乎未受到污染,但從整個水體檢測,水已受到嚴重污染。

“地下水體”與“地表水體”一樣是寶貴的自然資源,“地下水體”是指存在於地表以下巖土孔隙、裂隙和洞穴中的各種不同形態的水體。地下水體的污染也會對人體健康、生態環境造成危害,因此水污染防治法同樣適用於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水污染防治法適用於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這裏講的“污染防治”不僅指防治污染的活動,還包括排放污染物污染水體的活動。任何單位、個人,不論其國籍,其行為只要涉及在我國領域內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都要遵守水污染防治法。

二、最新的水污染防治法的三大亮點

第一大亮點:落實公眾參與的權利

強調公眾參與對比現行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訂後的草案新增多項水環境風險監控內容,併為落實《環境保護法》中公眾參與的權利,新增一章節專門介紹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從標準規劃制定、環評、排污許可三方面加強了公眾參與,並強調公眾舉報制度,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佈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和網絡舉報平台等,方便公眾舉報。

同時,對污染水環境、破壞水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人民檢察院和依法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水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水污染防治提供便利。

第二大亮點:落實政府及有關部門責任

地方各級政府將對水環境質量負責據環保部介紹,草案稿針對落實各方責任,重點完善了兩方面規定,其一是落實政府及有關部門責任。“借鑑環保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地方立法經驗,將對水環境質量負責的政府層級拓展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環保部透露,草案稿加大水環境質量目標考核評估和追責力度,實施黨政同責、一崗雙責。

其次,明確了排污單位主體責任,要求其按證排污、依法開展自行監測記錄、定期執行報告、公開相關信息,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水污染,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大亮點: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

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是草案稿的一個重要內容。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排污許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根據草案稿要求,直接和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或者本法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廢水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除了排污許可之外,草案稿還對總量、環評、監測、監察等多項制度進行了系統設計,並與相關法律實現有機銜接。據環保部介紹,草案稿刪除排污申報登記和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制度。同時,將總量控制作為水環境質量改善的重要手段,加強其與水環境質量目標的銜接;草案稿還對統一水環境監測的網絡、規範、數據共享、質量評價、信息公開等作出規定。

保證了法律責任明確,為執法提供了明確的範圍,只要實在適用範圍內的,都受到水污染防治法的約束。故意污染水體,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的也會受到法律制裁和懲罰。因此,大家也要積極的保護水資源,防止污染水資源的違法行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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