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幾條危險作業罪?
一、刑法第幾條危險作業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怎麼判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惡劣,主要是指下列幾種情況:
1、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傷的人數特別多。
2、明知沒有安全保證,甚至已發現事故苗頭,仍然不聽勸阻、一意孤行,拒不採納工人和技術人員的意見,用惡劣手段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等等。
3、如事故發生後,不積極採取搶救措施搶救傷殘人員或防止危害後果擴大,只顧個人逃命或搶救個人財物,使危害後果蔓延擴大。
4、事故發生後,為逃避罪責,破壞、偽造現場,隱瞞事實真相等等。
三、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立案標準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綜上所述,刑法已經明確規定了危險作業罪,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更好的保障實施作業工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