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罪如何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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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險作業罪如何量刑的?

危險作業罪如何量刑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危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二、高度危險作業的認定是怎麼樣的?

高度危險作業的認定,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對周圍環境有危險的作業(這裏的周圍環境是指人們的財產或人身的安全狀態)。

2、必須是在活動過程中產生危險性的作業。當高度危險作業的客體在沒有被投入營運活動時,只是作為一種靜止的物體存在,一般不會對周圍環境產生危險。即使造成損害,也不屬於該種責任。

3、必須是需要採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進行活動的作業。高度危險作業是在活動過程中產生高度危險性的,因此只有採取一定的安全方法進行活動,才能夠控制活動中產生的危險,減少損害發生的概率。反之,若不採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就會大大地增加危險性。這也決定了法律對此類活動在程序上有着嚴格的規定,或對這類活動有特殊的要求,賦予特別的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危險作業的行為是會讓工人的生命安全受到重大的傷害,只要發生重大的事故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對於處罰的標準就會按犯罪的情節大小來進行判決,所以,在進行作業時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只有在認定為絕對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實施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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