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貸款罪減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一、違法發放貸款罪減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減輕處罰:
1、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
4、犯罪預備、中止或未遂的;
5、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根據《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方面
違法發放貸款罪侵犯的客體系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體為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二)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較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違反國家規定”所指的是違反《商業銀行法》《民法典》《貸款通則》《貸款證管理辦法》《信貸資金管理辦法》《民法典》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規有關信貸管理的規定。
(三)主體方面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主體包括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方面
違法發放貸款罪在主觀方面一般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於其非法發放貸款行為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是出於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於自信的過失,即行為人對於自身違反國家規定而發放貸款的行為可能導致的損害結果未能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
犯罪如果能夠符合減輕處罰的條件可以按照原本的刑罰減輕相應的處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犯罪構成包括客觀方面的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主體為特殊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