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數額特別巨大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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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玩忽職守罪數額特別巨大量刑標準是什麼

玩忽職守罪數額特別巨大量刑標準是什麼

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玩忽職守罪構成要件

犯罪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玩忽職守的行為,並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損失。所謂玩忽職守,是指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

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即行為人作為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理應恪盡職守,盡心盡力,履行公職中時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為人卻持一種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的心態,對自己玩忽職守的行為可能導致的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三、玩忽職守罪中的玩忽主要表現是什麼?

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是對職守的“玩忽”。這種“玩忽”行為,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

一是不履行職責,即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對法定職責義務,該為而不為,放棄職守、擅離崗位;

二是不認真履行職責,即行為人在履行職責但履責時嚴重不負責任,對法定職責義務,馬虎草率、敷衍塞責。

兩罪的犯罪行為方式不同。瀆職罪只能由作為構成,而玩忽職守罪既可以由作為構成,也可以由不作為構成,並且主要表現為不作為。瀆職罪主要表現為以作為的方式超越法定職權,決定、處理無權處理的事項,或者違法行使職權隨心所欲處理公務,這就是説,瀆職罪的行為方式表現為作為。放棄職責的行為應當屬於玩忽職守的客觀表現,而不應歸入瀆職罪當中。

玩忽職守罪只能夠是由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來實施的犯罪,對於這一類型的犯罪,嚴重的危害了國家公務人員的廉潔性,因此啊,在我國的法律中規定對於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最高是可以處以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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