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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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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