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判緩刑多久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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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全稱刑罰的暫緩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法院開庭判緩刑多久出來?

一、法院開庭判緩刑多久出來?

如果法院當庭宣判緩刑的,法院在宣判後會變更強制措施或將被告人當庭釋放,也就是説被告人是能立即出來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予以釋放。緩刑判決從依法確定之日起,人民法院就應當立即交付執行。由於緩刑是把犯罪分子放在社會上考察改造,不予關押執行,犯罪分子享有一定的人身自由權,並且這種權利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開始的,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開始計算。因此,對宣判前關押的罪犯,在宣判後予以“釋放”,即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不應再繼續關押。緩刑的條件有:

1、被判處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

3、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也就是説,適用緩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經被判處刑罰的前提下,再考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認定其放在社會上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是否執行刑罰。

二、公安機關如何對緩刑人員監督管理?

公安局在接到執行通知書後,應轉送其下屬的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同緩刑犯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等建立幫教考察組織,其職責是對緩刑犯制定一定的制度和限制其一定的行動自由與範圍,教育緩刑犯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法令,做守法公民,督促其參加工作或生產,對好的要表揚鼓勵,確定突出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可以提出減刑意見,對發現有違法或重新犯罪的,應及時向派出所或公安局彙報,該撤銷緩刑的,一定要撤銷,使緩刑犯始終在監控中,一方面要防止其重新違法犯罪,另一方面要嚴厲打擊其重新犯罪。

《刑法》

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綜上所述,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對比較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使用緩刑,設置一個考驗期。等緩刑結束後,嫌疑人沒有違反規定,免於刑罰。法院做出判決書,當天就應該釋放嫌疑人,不得再拘留或者羈押。嫌疑人回到家中,親屬有監督其改造的義務,並且每月應該到當地司法所報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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