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從重行政處罰的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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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從重行政處罰的情形有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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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一下加重行政處罰還賠償是合理的嗎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給受害人造成財產損失的,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處罰在實際運行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幾種違法行為:(1)處罰主體不適格。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須是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組織,沒有行政處罰權的組織不得實施行政處罰,而且不同的行政機關具有不同的行政處罰權,行政機關不得行使本不屬於自己的行政處罰權。例如,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都不擁有該種權力。(2)處罰對象不當。行政處罰的對象是指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如果對沒有違法行為的行政相對人進行行政處罰就是違法行為。例如,行政機關對當事人的親屬進行處罰。(3)處罰內容不當。它主要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時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不當。例如,行政機關認定事實時把甲的行為認定為乙的行為就屬於此種情況。(4)處罰程序不當。我國《行政處罰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都規定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時所必須遵守的程序。如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了程序上的錯誤,則該行政行為就屬於違法行為,由此給當事人造成的財產損害,國家也要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以上是對加重行政處罰還賠償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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