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在賭場刷卡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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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在賭場刷卡什麼罪?

一、法律規定在賭場刷卡什麼罪?

1、法律規定在賭場刷卡有可能會構成賭博罪,但是並不是絕對的。在賭場上班,為他人開設賭場提供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犯,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共犯,需要符合以下條件:明知該場所是賭場;有為他人開設賭場而提供幫助的故意;工作是與開設賭場相關的事務。如賭場的收銀員、服務員、保安等。

3、如果確實不知道該場所是賭場,而提供正常工作的,不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共犯。

4、另外,對於在開設賭場犯罪中,起幫助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可認定為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賭博犯罪行為如何來處罰?

對於賭博案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規定的“開設賭場”。

由於我國明確禁止私設博彩業,所有對於開設賭場以營利性為目的場所一般是會判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賭場的工作人員一般是認為共犯,但不會採取特別嚴重的相關處罰,一般是採取拘留幾日便可以被釋放出來了的。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參與賭博等相關的活動,那麼是有可能會構成賭博罪或者是開設賭場罪的,具體應當是根據實際情況來作出不同的判斷。但是還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一定要達到相關立案的標準,才能夠對此進行立案追訴,賭博需要達到三人以上,而且賭資需要累計在5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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