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 享有撤銷權的主體是哪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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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贈與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撤銷贈與合同的條件是什麼?享有撤銷權的主體是哪誰?

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並不是無限制的,為維護合同的嚴肅性,法律規定贈與人撤銷贈與也是有條件的、相對的。贈與人撤銷贈與應受下列限制:

1、贈與人撤銷贈與必須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

若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轉移,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若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轉移一部分,則贈與人僅能就未轉移部分為撤銷,對已經轉移部分不得撤銷。

對於動產而言,在贈與物交付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對於不動產而言,在辦理權利轉移登記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對於財產權利而言,根據法律規定轉移權利是否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在財產權利交付或辦理權利轉移登記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2、贈與人可撤銷的贈與必須不是具有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

由於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使得贈與具有了重要的社會意義,若贈與人可以隨意撤銷這種贈與,則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是指基於道義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贈與,如果允許贈與人隨意撤銷這種贈與,不僅與道義不符,而且會給受贈人造成情感上的極大傷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不論當事人依何種形式訂立贈與合同,贈與人均不得撤銷該贈與。

“社會公益”的內容,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包括下列事項:

(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社會羣體和個人的活動。

(2)教育、科學、文化、衞生、體育事業。

(3)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4)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福利事業。

3、贈與人撤銷贈與,僅限於沒有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此類合同中,贈與人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説是經過法律上的慎重考慮,不存在一時衝動考慮欠周的問題,如果允許贈與人隨意撤銷這種贈與,既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也蔑視公證的嚴肅性。所以,若贈與合同已經過公證,則不得撤銷。

另外,贈與人撤銷贈與,須將其撤銷贈與的意思通知受贈人,如果贈與人不向受贈人為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不能發生撤銷贈與的法律效果。

二、享有撤銷權的主體

在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之中,享受有撤銷權的主體,依《合同法》的規定僅限於贈與人,而不包括受贈人。因為受贈人雖然在接受贈與財產之前,是有權拒絕接受贈與的,但是,此種拒絕接受贈與的權利並不能稱其為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因為撤銷權是形成權,其基本內涵是權利人依自己的行為,使自己與他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係歸於消滅,而受贈人拒絕接受贈與財產的行為並不能產生撤銷權所引起的法律後果。

相信通過上面的介紹,大家對撤銷贈與合同的條件已經有所瞭解,以後對自己的財產權利的贈與或接受當有更多的警惕。私人的財產權利當然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但是一旦對其做出了處理,就不再完全是隨個人意願所進行的了,因此當遭遇此類事情時,希望大家能夠及早聯繫本站的律師獲取專業的法律服務,畢竟防患於未然比亡羊補牢更好,也能更好的維護大家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自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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