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變造公司債券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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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變造公司債券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刑法變造公司債券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變造公司債券罪的量刑標準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八條【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變造公司債券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三、涉嫌變造公司債券罪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宣告緩刑?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由此可見,變造公司債券罪的量刑標準不能一概而論,變造公司債券罪包括單位犯罪,單位構成變造公司債券罪的,適用雙罰制。在我國,嫌疑人變造公司債券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就構成刑事犯罪,變造公司債券的行為給公司造成財產損失的,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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