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需要辦理的手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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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需要辦理的手續有哪些?

房屋租賃合同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的糾紛之一。很多租賃者由於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很容易忽略相關細節或者誤入合同陷進。本文就出租房屋需要辦理的手續有哪些作詳細介紹。希望您在租賃房屋時能夠如實履行相關程序。

在簽訂租賃合同前,私房業主或委託代理人應首先向公安派出所提交私房出租申請書及產權證明、承租協議、治安承包協議書。

公安派出所審核批准,發給《私房出租安全許可證》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辦理出租登記手續,符合出租條件的,由房管部門頒發《私房出租許可證》。

租賃雙方應簽訂租賃合同,並填寫租賃登記表,租賃合同與登記表一併報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機關審核,並報税務機關備案。

私有居住房屋租賃合同應載明房屋座落地點、建築結構、附屬設備、租賃部位與面積、租賃用途、租賃年限、房租金額、交付方法、維修責任等。

在以下情況下,私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關係並收回房屋,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1:承租人擅自將承租住房轉租、轉讓、轉借或無正當理由閒置不用連續半年以上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

3:承租人無故累積6個月不交付租金的;

4:承租人擅自在承租的房屋內搭建或改變房屋用途而拒不恢復原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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