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9終身監禁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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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9終身監禁的規定是什麼?

刑9終身監禁的規定是什麼?

《刑法修正案(九)》(簡稱刑九)對犯貪污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就貪污受賄犯罪而言,一般應考察貪污受賄的次數、持續的時間、貪污對象是否為特定款物、貪污受賄贓款的具體用途和去向、是否退贓及退贓比例等各種情形。在綜合判斷相關犯罪情況後、如果認為對嚴重貪污受賄罪犯判處一般死緩,尚不能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適用終身監禁。

1、只適用於嚴重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衡量應當適用終身監禁的;

2、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二年,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死刑緩刑執行二年期滿的罪犯,可依法減為無期徒刑;

3、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或假釋。

二、無期徒刑減刑的規定有什麼?

1、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2、刑法關於無期徒刑犯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的規定,應當自法院減刑的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關於有期徒刑犯的減刑期限問題:有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可以減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可以減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最長可以減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最長可以減三年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我國刑法修訂案九中增設了終身監禁的處罰措施,主要是針對貪污數額巨大,犯罪情節惡劣及社會影響大的犯罪分子。這些犯罪分子被判死緩,在兩年緩刑結束後,執行終身監禁,這種刑罰措施不得減刑保釋,在程度上介於死刑和無期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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