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滿14週歲持刀傷人致傷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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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滿14週歲持刀傷人致傷如何處理

已滿14週歲持刀傷人致傷如何處理?

1、已滿14週歲持刀傷人致人輕傷,不負刑事責任,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持刀傷人致人重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故意傷害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本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二)、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衞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末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

14週歲屬於未成年,不完全具備獨立的思考能力,在無意識下的犯罪,以管教為主,不會判處過重的刑罰,持到傷人造成重大傷亡的或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則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承擔相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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