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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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有哪些

有期徒刑是有刑期限制的,而在具體進行量刑的時候也有一定的幅度。那到底法律中規定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有哪些呢?作為刑事處罰主刑中比較常見的一種刑罰,這個有期徒刑又具有怎樣的特徵?本文馬上為你一一解答這兩個問題。

一、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有哪些

有期徒刑的幅度,大致可分為三種:

1、長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2、中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短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刑期的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期徒刑可以超過15年,但不能超過25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有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編總則對於有期徒刑的重要規定有:

第五十一條: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也就是在數罪併罰時,有期徒刑可以超過15年,但最高不能超過25年。)

在刑法分則的法定刑中,凡是規定幾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沒有指明上限的,而這個上限就是15年,凡是規定幾年以下的,沒有指出下限的,這個下限就是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香港,各項罪行均會在立法時設定其監禁上限,如非法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但亦有罪行沒有設定其監禁上限,例如跟據香港法例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二條“謀殺”,指出“任何人被裁定犯謀殺罪,即須被終身監禁”。

二、有期徒刑的特徵有哪些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有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罰幅度變化較大,從較輕犯罪到較重犯罪都可以適用。所以,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有期徒刑居於中心地位。

有期徒刑與其他刑罰方法相比具有以下特徵:

1、它在一定期限內對罪犯實行關押,剝奪其人身自由。

2、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廣泛適用性。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與無期徒刑相接,下限與拘役相聯,中間跨度很大,具有較大的可分性。它既可作為重刑適用於嚴重的犯罪行為;也可作為中度刑罰適用於危害居中的犯罪行為;還可以作為輕刑適用於危害較小的犯罪行為。因此,有期徒刑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是一種適用範圍最廣泛的刑罰方法。刑法分則中,凡是規定了法定刑的,都規定了有期徒刑。

3、罪犯應強制接受教育和勞動改造。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是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這種勞動是強制性的,體現了我國對罪犯實行勞動和教育改造的政策。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分為了三種,就包括短期、中期以及長期。其中短期對應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期則是三到十年有期徒刑,而長期的話則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當然對單罪進行處罰的時候最高也就判處到1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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