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監外執行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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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與監外執行其實是沒有什麼關係的,這二者都是刑事訴訟當中的一種措施,但是前者針對的是犯罪嫌疑人,也就是尚未被判刑的人。而後者則針對的是已經在服刑的犯罪分子。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刑事拘留怎樣申請監外執行。

刑事拘留監外執行的相關內容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況,不適宜在監獄執行刑罰而採取的變更執行方法。一般是兩種情況:

1、人民法院判決時發現罪犯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內執行刑罰,直接決定保外就醫;

2、罪犯在勞動改造場所服刑期間,患有嚴重疾病、短期內有生命危險,或者患嚴重慢性疾病、在勞動改造場所長期治療無效,經勞動改造機關批准,可以保外就醫。

保外就醫的罪犯應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考察。保外就醫期間應計算在刑期之內。如果罪犯病已痊癒刑期未滿,應收監繼續執行剩餘刑期;如果刑期已滿,則按期釋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關於依法加強對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監督考察工作的通知》的規定,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刑事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同時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在執行通知書上註明“暫予監外執行”,連同生效的判決書副本、結案登記表,一併及時送達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消失後,判處有期徒刑餘刑不足一年以上的,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付監獄收監執行;判處有期徒刑餘刑不足一年的,交公安機關看守所執行。

對已經在服刑的犯罪分子採取監外執行的措施,其實也就是法律中規定的保外就醫。此時,需要犯罪分子具體滿足保外就醫的條件,然後向監獄管理部門進行申請,才有可能得到批准。要是你還想了解監外執行程序等方面的問題,可以請教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我們會盡快為您解決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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