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需要哪些證明才能定罪?
如今越來越多的民間企業打着超高利息的旗號,欺騙大家,在財產安全的情況下投入資金,有的涉嫌非法集資,甚至集資詐騙等違法行為,那就需要什麼證據呢?那下面來給大家介紹一下吧!
一、犯罪主體證明。
(一)刑事責任年齡證明。
證實刑事責任年齡的證據主要是户籍證明、身份證、出生證明、護照等,只要上面有一份證據屬實,就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年齡。
如犯罪嫌疑人提出證據,主張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公安機關應補強證明。
證明主要有:
1、嫌疑犯父母、附近的居民、教師、同窗人的證言;
2、嫌疑犯父母提供絕育手術的證明書、嫌犯兄弟、姐妹的户口、身份證、護照等。
在此基礎上,綜合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
(二)證明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
當嫌疑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時,即認為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當犯罪嫌疑人一方提出證據,主張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時,公安機關應當補強證明。
證明主要有:
1、精神病鑑定;
2、周圍居民、老師、同學、同事對嫌疑人行為能力的評估;
3、知情人員證明犯罪嫌疑人一方提供的鑑定意見是偽造的,或其沒有鑑定資格,或為證明嫌疑人所提供的證據不可信而收買。
在此基礎上,綜合評價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能力。
二、主觀和客觀方面的證據。
證實犯罪主、客觀方面的方法,主要有勘驗檢驗、扣押書證、物證、鑑別、訊問嫌疑犯、詢問證人、推定。
(一)測量檢驗。
公司對嫌疑人的公司進行勘驗,以證明公司、企業是否有實際經營。
(二)扣押物品的證據.證明文件。
1、收繳與集資欺詐有關的宣傳廣告.為證實嫌疑人是否進行虛假宣傳而進行的宣傳;
2、扣留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交税資料,公司、企業往來帳,以證明公司、企業是否有實際經營;
3、扣押籌款證明書。房屋租賃權契約為犯罪行為而提供有關的資金憑證;
4、沒收贓款、贓物以證明非法佔有。
(三)鑑定。
1、對嫌疑犯用來進行集資宣傳的文件、證件識別,以證明其內容是否屬實;
2、對公司、企業進行財務報表審計,瞭解其使用和公司企業運作情況,以證明嫌疑人有無虛假宣傳;
3、確認受害人所持籌款憑證,以證明嫌疑人是否簽發。
(四)對受害者的詢問。
1、繳納集資款的時間.地點.金額,犯罪嫌疑人是否提供證明犯罪過程的憑證;
2、犯罪嫌疑人允諾的返利方式。期限,犯罪嫌疑人首次返利的時間,後續返利是否繼續,犯罪嫌疑人實際返利的金額。財產損失情況,以證明財產損失數額;
3、犯罪嫌疑人用來宣傳的文件.資產證明是否屬實,如何保證按期償付利息,以及擔保方式是否有效,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是否虛構事實;
4、中止利潤返還後,犯罪嫌疑人是否躲藏,是否中斷聯繫,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無非法佔有目的。
三、證明相關判刑情節。
1、關於犯罪嫌疑人有無前科,是否累犯的證明,證據主要是法院的判決,關於公安網上的資料。
2、關於犯罪嫌疑人在集資詐騙中作用的證明,主要證據是同案犯供認,證人證言。
3、關於集資詐騙是否引起羣體性事件的證據,主要是證人證言、錄音錄像。
4、對嫌疑人有無投案自首、檢舉揭發、立功證明、證據主要是證人證言、公安機關的記錄。
四、補強性證明。
(一)當犯罪嫌疑犯推翻原來的供詞,理由是受到刑訊逼供時,公安機關應補強證明,證據包括:
1、錄音錄像,對警察訊問的合法性進行質證,具有客觀性;
2、拘留所的醫學檢查證明,嫌疑人身上的傷痕是原來的;
3、證人證言,包括犯罪嫌疑犯同監室犯人的證言,以及看守所民警的證言,都證明了嫌疑犯沒有遭受酷刑。
(二)當犯罪嫌疑人辯解不起主要作用時,公安機關應當補強證明,證據包括:
1、證人證言,證實嫌疑犯為公司、企業實際控制人;
2、提供書面證據,以證明集合資金由犯罪嫌疑人控制,以及證明公司.其他企業人員由嫌疑犯僱用。
(三)犯罪嫌疑人爭辯説,未將本金和利潤退還給受害人是由於商業損失所致,公安機關應補強證明,證據包括:
1、證人證言,證明嫌疑犯聲稱的商業物品根本不存在;
2、財務審計,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沒有使用雙方商定的款項;
3、銀行信息,證明受害人的籌集資金已被犯罪嫌疑人用於其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