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補偵和批捕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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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補偵和批捕一樣嗎?

不一樣,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是認為案件的證據不足,並不是要批捕的意思,退回補充偵查和批捕是兩回事。退回偵查暫時不會批捕。一般情況下,如果一個案件被檢查員退回到公安局進行補充偵查,説明這一件案件的證據可能不足,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檢察院是不會下達批捕令的,因此暫時不會批捕。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批捕後補充偵查是叫退偵的,檢察院退偵就是案卷退回公安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指的是為案件的處理提供足夠的證據資料,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原有偵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自行偵查,也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認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關於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對於每一個刑事案件來説,只有存在清楚的案件事實,和確實充分的證據,才能對該刑事案件的犯罪行為人予以定罪處罰的,一般來説,刑事案件都是要有由我國的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在提起公訴之間,也是要收集充分的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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