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叛逃罪處罰標準細分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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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軍人叛逃罪處罰標準細分是如何規定的

軍人叛逃罪處罰標準細分是如何規定的

犯軍人叛逃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節嚴重通常是指,國 (邊)境值勤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外逃的;組織他人外逃的;攜帶武器外逃的;行兇毆打或以暴力威脅國(邊)境執勤人員外逃的等。戰爭正在進行期間越境外逃;乘執行戰鬥任務之機外逃等。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脅迫他人叛逃的;策動多人或者策動軍隊中、高級指揮人員和其他負有重要職責 (如機要人員)的人員叛逃的;攜帶重要或者大量軍事祕密叛逃的;叛逃後為敵人效勞,進行嚴重危害國防安全活動的,等等。構成本罪的行為人逃往的國家或者地區應屬於非敵對性質的,如果逃往敵對國家或地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l09條的投敵叛變罪論處;如果是擅離部隊或者逾假不歸,情節嚴重的,可按擅離軍事職守罪、逃離部隊罪等論處。

二、區分軍人叛逃罪與逃離部隊罪的界限

軍人叛逃罪與逃離部隊罪都有離隊不歸的行為,在定罪上可能發生混淆。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軍人叛逃罪侵害的是國防安全秩序,而逃離部隊罪侵害的是兵役秩序。

2、軍人叛逃罪的行為人必須逃亡到境外,而逃離部隊罪的行為人並不要求逃往境外。

3、主觀方面,軍人叛逃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背叛國家的目的,而逃離部隊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僅有逃避服兵役的目的。

軍人叛逃到境外的行為本身必然包含了逃離部隊、逃避服兵役的行為,因此在適用法律上,應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軍人叛逃罪論處,不能再定逃離部隊罪實行數罪併罰。

軍人的職責是保衞祖國和人民的利益,如果他們以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危害祖國和人民利益為目的逃往境外的,不僅違背了軍人的職責,同時對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也造成了危害,因而對這種行為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種犯罪行為既包括從境內逃往境外,也包括合法出境而在境外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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