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傳軍令罪判刑標準細分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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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傳軍令罪判刑標準細分的規定是怎樣的?

拒傳軍令罪判刑標準細分的規定是怎樣的?

1、《刑法》將拒傳軍令罪細分為對作戰造成危害、戰鬥(役)遭受重大損失兩種情形,此兩種情形的量刑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 故意隱瞞、謊報軍情或者拒傳、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我軍的作戰指揮秩序。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與作戰有關的命令、指示等而故意拒絕傳遞,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假傳軍令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偽造或篡改軍事命令並予以傳達或發佈,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

本罪只能發生在戰時。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是負有傳遞軍令職責的軍人,如通訊、機要人員。

二、拒傳假傳軍令罪的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戰時違抗命令罪的界限

其區別在於:

1、客觀表現不同。假傳軍令罪是行為人傳達或發佈經過偽造或篡改的命令,只能表現為積極的行為,違抗作戰命令罪則是拒不執行上級的作戰命令,一般表現為不作為;拒傳軍令罪,也表現為不作為,即拒絕達軍事命令。但拒傳軍令罪的行為人拒絕的是對軍事命令的傳達,而違抗作戰命令罪拒絕的是對軍事命令的執行。

2、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負有傳達命令職責和發佈命令職權的軍職人員,而違抗作戰令罪的主體,是接受命令的下級部屬人員。

(二)區分本罪與戰時造謠惑眾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有編造事實,致使軍心混亂的情況,二者的區別在於:

1、在主觀方面,戰時造謠惑眾罪往往是行為人在作戰能力和作戰結果上,誇大敵人貶低自己,目的在於動搖軍心;假傳軍令罪則是編髮虛假命令,其目的在於破壞作戰部署,但從後果看,當然有渙散部隊鬥志的情況發生。

2、主體方面,構成戰時造謠惑眾罪的主體,可以是任何參戰人員的軍職人員,而假傳軍令罪的主體一般是參戰人員中負有傳達命令職責和發佈命令職權的人,是軍人中的特殊主體。

任何負有傳訊職責的軍人,在受到傳到軍事命令的任務之後,都是需要採取合適的方式,在限定的時間範圍內將軍令告知給相關軍事職員的。任何人在受到此類命令之後,在沒有正當理由的前提下,是不能拒傳軍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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