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私藏槍支罪的概念法律上是如何解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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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私藏槍支罪的概念法律上是如何解釋的

我國是明令禁止我國公民非法私藏槍支的,儘管在一些西方國家,公民是可以購買槍支的,但是在我國為了預防社會生活當中的一些不安定因素,槍支一般只有國家執法機關才可以持有,普通公民是沒有辦法購買和持有槍支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非法私藏槍支罪的概念法律上是如何解釋的?

一、非法私藏槍支罪的概念法律上是如何解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2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

二、刑法條文

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相關法律

《槍支管理法》

第三條 國家嚴格管制槍支。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製造(包括變造、裝配)、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

國家嚴厲懲處違反槍支管理的違法犯罪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槍支管理的行為有檢舉的義務。國家對檢舉人給予保護,對檢舉違反槍支管理犯罪活動有功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照規定的技術標準製造民用槍支的;

2、在禁止攜帶槍支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

3、不上繳報廢槍支的;

4、槍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不及時報告的;

5、製造、銷售仿真槍的。

有前款第1項至第3項所列行為的,沒收其槍支,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5項所列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範圍沒收其仿真槍,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 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四、處罰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裏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槍支、彈藥,數量較大的;出於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非法持有、私藏軍事系統或非軍事系統的公務用槍、彈藥的;對國家工作人員使用暴力或威脅抗拒收繳非法持有、私藏的槍支、彈藥的等。

我們可以看出,其實非法私藏槍支已經違反了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另一方面,如果持有槍支拒不交出的話,是有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的。情節嚴重的話會面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對於一些報廢的槍支或者丟失的等,這些都要及時的上報給國家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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