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司法解釋規定的犯罪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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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司法解釋規定的犯罪行為有哪些?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司法解釋規定的犯罪行為有哪些?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司法解釋規定的犯罪行為主要包括有出售行為和提供行為。在分析兩者之前,首先應當明確何為“公民個人信息”。

1、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的通知》,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齡、有效證件號碼、婚姻狀況、工作單位、學歷、履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數據資料。由於我國目前尚未制定出台個人信息保護法,因而如何確定個人信息的概念和範圍是一個重要問題。公民個人信息是指公民個人不願為一般普通社會公眾所知並對公民個人有保護價值的信息。

2、出售行為

“出售”是指將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賣給他人,自己從中牟利的行為。有學者認為:“出售是一種有償轉讓行為,行為人具有明確的獲利目的,在獲利意圖支配下,獲利較少或者還沒有來得及獲利的,不影響出售的認定”。

二、本罪與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區別

本罪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在主觀方面相同,客觀方面的犯罪手段也近似。但是,兩者的犯罪構成要件還是有明顯區別:

1、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只能是郵電工作人員;後者的主體雖然也可以是利用職務便利開拆或隱匿、譭棄他人信件的郵電工作人員,通常主要是郵電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公民。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既可以是信件,也可以是電報或其他郵遞物資;後者的犯罪對象則只能是信件。

3、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既包括郵電部門的正常活動和信譽,也包括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後者則僅包括公民權利。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犯罪分子存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一般是屬於利用獲得的非法個人信息來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所以在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事實進行認定時,也是需要對其犯罪本質和動機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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