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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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關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這是兩高首次就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出台司法解釋。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此次發佈的司法解釋明確,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對於刑法相關規定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此次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10種情形,包括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50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500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前兩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5000條以上的;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相關類別公民個人信息500條以上、5000條以上、5萬條以上,或者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或具有“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對於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標準,司法解釋規定,具有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5萬元以上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司法解釋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其他法律規定是什麼?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以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已經被取消,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一旦發生公民個人信息泄露的問題,那麼如果能夠確定具體的侵權人,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通常情況下包括有刑事方面的處罰,也包括有行政方面的處罰,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不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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