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司法解釋與適用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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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規定: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司法解釋與適用法律有哪些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解釋》第1條規定:“‘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可見,《解釋》認定的“公民個人信息”包括身份識別信息和特定自然人的活動情況信息。而《網絡安全法》76條對個人信息的定義規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由此可見,《網絡安全法》認定的“個人信息”僅包括身份識別信息。對於《解釋》與《網絡安全法》對公民個人信息概念所作的不同規定,應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理解。

第一,關於“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以《網絡安全法》對“個人信息”的定義為基礎。

第二,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義不完全受制於《網絡安全法》對“個人信息”的定義。《解釋》還參考了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例如《電信和互聯網用户個人信息保護規定》、《護照法》、《身份證法》、《商業銀行法》等涉及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條款。由於特定自然人的活動情況信息對公民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具有重要影響(如,行蹤軌跡信息),如將其排除在“公民個人信息”之外,便不能體現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立法目的,因此,《解釋》專門將特定自然人的活動情況信息納入“公民個人信息”範疇之中。而顯然這一內容《網絡安全法》並未作規定。

第三,《解釋》與《網絡安全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含義界定了不同的範圍。從屬性上分析,身份識別信息是一種靜態的信息,而特定自然人的活動情況信息則是一種動態的信息。應該看到,《網絡安全法》對“個人信息”進行了列舉,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等,且有“包括但不限於”的表述。但是,從立法的規範性要求分析,如果條文中出現列舉後的“等”字,那麼,條文中未列舉的內容應當與已列舉的內容具有相當性或同質性。由於身份識別信息與特定自然人的活動情況信息在屬性上並不相同,對兩者加以涵括解釋似乎並不十分妥當。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司法解釋與適用法律有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相關規定。一般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當中的個人信息指的是公民的相關姓名、身份證號、聯繫方式等信息。並且侵犯個人信息需要達到一定的量才能夠進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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