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 - 認定為累犯的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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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認定為累犯的如何處罰

累犯與我們經常説的慣犯、再犯不同,一般在刑罰執行完畢之後的某段期間內,再有犯罪需要被判刑的話,就會被認定為累犯。那麼大家知道在我國,對累犯如何處罰嗎?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在我國,認定為累犯的如何處罰

刑罰具有懲罰與保護,打擊與預防的雙重功能。和諧社會需要人民羣眾自覺知法守法,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對個別偶犯、初犯,以教育感化為目的,該依法從輕處罰的,就依法從輕處罰,儘早將其改造成為社會有用之才。對那些屢教不改,重新犯罪的人員,就應該充分發揮刑罰的嚴厲性,重拳打擊,依法嚴懲,以教育懲戒個別不思悔改的犯罪分子,使其不敢再次觸犯這根高壓線,充分發揮刑罰的雙重功能。為此中國刑法典應建立故意累犯與過失累犯的雙重體制,在體現對累犯從嚴懲處的同時,平衡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大小,搞好利益權衡,區別對待。

(一)對故意累犯應採用嚴格的尺度標準,即指曾經犯過罪而又在任何時候再故意犯罪,不問其犯罪的種別、刑罰的種類及輕重如何,均認定為累犯,依法從嚴從重處罰。也就是説前罪不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也不論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還是管制、拘役、單處附加刑,只要後罪為故意犯罪,就認定為故意累犯,從重處罰。這樣作出規定,以使得犯過罪的人在主觀方面不再敢重涉違法犯罪的道路,考慮其人身自由所受限制等後果的嚴重性,而從內心深處打消犯罪的意圖,自覺守法。

(二)對過失累犯應根據其主觀惡性較故意累犯輕微的特點,後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已內作為時間界限較為適宜,即指曾經犯過罪的犯罪分子,其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過失犯罪,就構成過失累犯,對過失累犯應從重處罰,但不受刑法關於累犯不適用緩刑的限制。也就是説前罪不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也不論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還是管制、拘役、單處附加刑,只要後罪為過失犯罪,就認定為過失累犯。

二、累犯與再犯有什麼區別

累犯與再犯不同,一般意義上,所謂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也即兩次或兩次以上實施犯罪的人。就再犯而言,後犯之罪在實施的時間上並無限制,既可以是在前罪刑罰執行期間實施的,也可以是在刑滿釋放之後實施。累犯與再犯的相同之處主要表現為:都是兩次或兩次以上實施了犯罪行為。累犯與再犯的區別主要表現為:

(1)累犯前罪與後罪必須是故意的犯罪(特殊累犯除外);而再犯前後罪沒有此種限制。

(2)累犯必須以罪受過一定的刑罰和後罪應受一定的刑罰處罰為成立條件(特殊累犯沒有限制,只要求受過刑罰處罰即可,哪怕只單獨判處過附加刑);而再犯,並不要求前後兩罪必須判處一定刑罰。

(3)累犯所犯後罪,必須是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的法定期限內(特殊累犯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之後的任何時間)實施;而再犯的前後兩罪之間並無不時間方面的限制。也就是説再犯包含了累犯。

針對累犯,我國的處理態度是從重處罰,而具體的量刑情況,則還需要實際的觸犯的是什麼犯罪,具體的量刑幅度是怎樣的。希望這些內容對你有所幫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相關律師,他們會根據您的情況,為您解決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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