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實質標準具體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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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的實質標準是犯罪行為通過犯罪分子的一些舉動造成了實際的後果,各種犯罪構成的具體規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論,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結果犯、危險犯、行為犯、舉動犯。

犯罪既遂實質標準具體如何規定?

根據《刑法》對各類犯罪既遂的定義,可以瞭解到犯罪既遂的標準從根本上説是行為人所故意實施的行為已經具備了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但因不同類型的犯罪,法律設定的構成要件要求有所不同,所以既遂的判斷標準也應具體分析。各類既遂犯罪的構成要件不同,並做了具體規定,這正符合構成要件説的要求既犯罪行為構成一定要件就為既遂。

(一)結果犯

結果犯是以法定結果的出現為既遂,結果是指犯罪行為通過犯罪對象的作用而給犯罪客體所造成的物質性的、可以具體測量確定的現實損害結果。這類犯罪較多,典型的如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最高的法定結果就是他人的死亡,他人的死亡結果出現才為既遂。

現實生活中任何的犯罪都是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只不過對此結果是構成要件的結果,或者是其他意義的結果,這需要具體分析。犯罪既遂的認定一般都是建立在犯罪事實已經發生的基礎條件下,再來進行價值評判的。如果已經發生的結果事實反映出犯罪構成要件的齊備,那麼,這個結果就是標誌犯罪既遂的特定的犯罪結果。

在犯罪發生之前,我們當然可以對此種特定結果加以設定和預測的。因為既遂犯罪是社會危害極其嚴重的犯罪形態,立法者在為既遂犯罪配置法定刑時就應該考慮到刑罰的限度與此相適應。而犯罪具有極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當然主要取決於犯罪行為自身的特點以及它所侵害的對象具有的特徵。

結果犯中結果的出現就是這類犯罪既遂的判斷標準,所以結果就是此類犯罪的一個構成要件,這符合構成要件説,當然也符合結果説,但結果説由於其侷限性,不能被髮揚廣大。而構成要件説由於其普遍性,才能貫徹其他領域,成為通説。

(二)危險犯

危險犯是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發生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犯罪既遂標誌的犯罪。其既遂不是以造成物質的有形的犯罪結果為標準,而是以法定的可觀狀態的具備為標誌,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只要足以致使危害結果發生就屬於既遂。典型的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放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和破壞交通罪等。由此可見,犯罪既遂的判斷標準:

(一)結果犯是以法定結果的出現為既遂。

(二)危險犯是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發生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犯罪既遂標誌的犯罪。

(三)行為犯是指以犯罪行為實施到一定的程度就成為既遂。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司法實踐中犯罪既遂的實質標準是犯罪行為通過犯罪分子的一些舉動造成了實際的後果,當然這指的是結果犯,如果是其他類型的犯罪的話,它的既遂標準的話,有其他的規定,比如説危險犯的話,只要存在着一種法益侵害的危險就會構成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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