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合同約定違約金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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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合同約定違約金的處理
民間借貸合同約定違約金是否可行

民間借貸能否約定違約金,對此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規定,因此法院處理這類案件時往往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持肯定意見的認為,法律沒有明確禁止在借貸中約定違約金,那麼這就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範圍,應當承認其具有法律效力。持否定意見的則認為,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而該規定並不含有關於借款人逾期未還款應當支付違約金,因此,出借人的損失只能是利息損失。


要確定民間借貸違約金的效力,首先要對其性質進行分析,民間借貸違約金究竟是懲罰性還是補償性?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對違約金的性質進行了界定,該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該規定明確違約金的數額要與因違約遭受的經濟損失相匹配。同時,該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當事人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從這可看出違約金兼具有懲罰性目的。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對違約金的性質界定為補償性兼具有懲罰性。


我國立法對違約金性質的界定,決定了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金,也允許當事人約定具有懲罰性目的的違約金。在民間借貸合同中,當事人約定逾期還款違約金,相當於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遲延履行違約金,帶有一定懲罰性質,是對及時合同履行的督促,起到促使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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