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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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一、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犯罪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應當是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既包括物質上的幫助,也包括精神上、心理上的支持。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的認定內容是什麼?

(一)司法工作人員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又觸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屬牽連犯罪,對之,應當擇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從重處罰。

(二)本罪與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罪的界限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而後者為特殊主體,只有刑事訴訟中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才能構成其罪。

(2)幫助的對象不同。本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中的當事人,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也包括民事、經濟、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而後者的當事人,則僅限於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

(3)毀滅、偽造的證據範圍不同。本罪證據既可以是刑事訴訟證據,也可以是民事、經濟及行政訴訟證據;而後者則僅限於刑事訴訟包括附帶民事訴訟的證據。

(4)對情節的要求不同。本罪必須以情節嚴重為構成要件;而後者則無這一要求。

(5)發生的時間不同。本罪既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又可以發生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還可以發生在上述訴訟前;而後者則僅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在刑事訴訟前,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構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構成後罪。

(6)所侵犯的客體不盡相同。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既包括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也包括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而後者則所侵害的僅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是性質非常惡劣的違法犯罪的行為,這將會對他人的人權造成非常負面的影響,並且對良好的社會治安造成非常負面的威脅,因此依照涉案情節的嚴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後果的惡劣影響來對犯罪嫌疑人做出響應程度的法律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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