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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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2)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案件的當事人但為了達到幫助當事人的目的仍決意實施幫助其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
(3)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對象則是當事人。
(4)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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