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逮捕通知書是批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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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逮捕通知書是批捕了嗎

一、收到逮捕通知書是批捕了嗎?

收到逮捕通知書即意味着已經批捕,先批捕才會對嫌疑人執行逮捕。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接到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並在執行完畢後三日以內將執行回執送達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如果未能執行,也應當將回執送達人民檢察院,並寫明未能執行的原因。

第一百四十三條執行逮捕時,必須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捺指印,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註明。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

執行逮捕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二、批捕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嫌疑人被逮捕律師會見需準備哪些材料?

1、律師的執業證(原件和複印件)

2、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律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3、刑事辯護委託書(如果是法律援助的,則需要出具法律援助公函)

4、委託人(一般是當事人家屬)身份證件和親屬關係證明。

四、批捕後委託律師辯護的費用是多少?

批捕後委託律師辯護的費用不是法定的,律師收費主要和以下因素有關:

1、耗費的工作時間;

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3、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律師人數和承辦律師的業務能力;

4、委託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5、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6、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7、辦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綜上所述,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前提條件是已經批捕,事實上,辦案機關在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出示的是逮捕證,在逮捕證當中標註清楚了嫌疑人的基本情況,逮捕的原因等基本內容,一般會要求犯罪嫌疑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或者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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