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通知書由誰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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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通知書由誰發出?

一、批准逮捕通知書由誰發出?

逮捕通知書公安局或者檢察院都可以發出。公安局或者檢察院逮捕通知書發出去後,由公安局執行逮捕。發逮捕通知書是辦案的一種程序。

逮捕通知書通常是給犯罪嫌疑人家屬的,並且還需要家屬簽字,逮捕通知書通常是公安機關進行申請由檢察機關進行批准,需要由公安機關下達逮捕通知書給家屬簽字。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一條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除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製作逮捕通知書,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逮捕通知書應當寫明逮捕原因和羈押處所。

二、逮捕通知書意味着什麼?

意味着被逮捕人已經觸犯法律,並且經過檢察院批准,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行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偵查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1、刑事案件要經過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理階段;

2、逮捕後,還是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一般期限2個月;然後檢察院審查起訴,一般45天;法院審理階段,一般45天內判決;當然這不包括申請延長和補充偵查的期限。

3、本案已經進入法律程序,可以委託專業律師處理相關事宜,可以去看守所會見一下,瞭解相關的案情,並維護其在被關押期間的權益不被侵犯,代為申請取保候審、代為申訴、控告;然後,根據法律程序來採取最合適的方式來維護其權益,最終根據偵查機關的案卷證據材料有針對性的採取無罪辯護還是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策略。

綜合上面所説的,批准逮捕通知書在發出之後意味着當事人確實觸犯了我國的刑事條款,一般是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而且此通知書可以由公安部門和檢察院來發出,其目的性就是為了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表明可以正式逮捕犯罪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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