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加襲警是一個罪名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故意傷害罪加襲警是一個罪名嗎?

不是。故意傷害罪的對象可以是任何人,但是襲警罪的對象只能夠是正在執行公務的警察。

1、故意傷害罪,是指針對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而定的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

(1)犯罪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故意傷害自己身體健康的',一般不構成犯罪。但自傷行為損害了社會利益而觸犯了其他刑法條文的,則構成犯罪。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主要指損害人體組織的完整或者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傷害行為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但不論使用何種手段,傷害他人身體的,均屬傷害行為。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的情節之一,不是本罪構成的要件。傷害的結果,可能是輕傷或重傷,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2、襲警罪就是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嚴重危害行為所定的罪;

《刑法》第277條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將襲警行為獨立成罪,除了因為警察執行職務的行為的確不同於其他一般公務行為之外,最大的原因還是考慮到襲警行為的特別危害性,導致如何處罰需要區別開來,不再是“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而是增加了加重處罰的條款,即對“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妨害公務罪,最高還是三年有期徒刑不變。

所以並不是故意傷害罪,加上襲警也能夠算是一個罪名。因為習警罪作為妨害公務罪中的一種,已經被單獨拎出來作為一個全新的罪名,因為人民警察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本來就充滿了危險。如果是用暴力的手段襲擊正在執行公務的警察,很有可能會阻礙警察的進程,給社會造成嚴重不良的影響,所以襲警罪通常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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