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創造立功改判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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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犯創造立功改判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死刑犯創造立功改判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死刑犯創造立功改判是符合法律規定,死刑犯在執行前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對國家和社會有突出貢獻行為的,屬於立功或重大立功行為,可以不執行死刑。我國《刑法》對“重大立功表現”是在68條、78條分別作了規定。

《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死刑犯重大立功有哪些表現?

重大立功表現,是指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現: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綜上,法律只是規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不是“應該”,所以有重大立功也有可能判死刑立即執行的。

如果犯罪分子存在重大的犯罪行為,被執行死刑是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當然了,在執行死刑之前,如果有重大的立功表現,比如説創造出來具有重大價值的一些發明創造的物品,是可以對此從輕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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