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衞殺人怎麼判刑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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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衞殺人怎麼判刑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自衞殺人怎麼判刑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對於防衞過當的量刑,《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至於在什麼情況下減輕處罰,什麼情況下免除處罰,《刑法》沒有明文規定。

根據司法實踐,對防衞過當行為裁量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時,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

(1)防衞行為的起因;

(2)防衞所保護利益的性質;

(3)防衞過當所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輕重;

(4)防衞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當時的處境;

(5)造成防衞過當的原因。

對防衞過當的犯罪人,在處理時應當正確適用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款,依法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審判實踐看,對防衞過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別按照《刑法》第235條和233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可以使用緩刑;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免除處罰。對於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分別按照《刑法》第234條和第232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應當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應當免除處罰。

應當指出,對於防衞行為雖然造成不應有的重大損害,但客觀事實能夠證明防衞人主觀上確實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屬於意外事件,不應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對防衞過當的理解是怎樣的?

1、目的

防衞人進行防衞是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損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其目的是出於反擊和制止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這是防衞過當的前提條件。實際上,防衞過當符合正當防衞的前四個條件,僅僅是不符合第五個條件,防衞過當應具有正當防衞的前四個條件,即正當防衞最基本的前提條件、時間條件、對象條件和主觀條件。這四個條件缺少任何一個,都不可能成立防衞過當,而是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如挑撥防衞、假想防衞、防衞不適時、防衞第三者等。這些防衞沒有正當防衞的主客觀基礎,其本身是非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按刑法規定的罪名定罪處刑。

2、行為

防衞人雖然出於防衞的目的,但是防衞行為明顯超過了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損害。所以説防衞行為具有不正當性,這也在一定的程度上説明了防衞過當的本質特徵。

在他人對自己實施侵害時,正常的防衞並不算防衞過當,也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但如果防衞過當導致他人死亡的,根據法律的規定就要承擔刑事責任了。自衞殺人罪量刑標準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法律規定了如果是防衞過當殺人的,應在故意殺人罪的量刑基礎上相應地減輕刑罰。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是基於防衞而對他人採取一定的傷害行為,有可能會構成正當防衞,所以不需要承擔任何的刑事責任。但是如果超過必要的限度,構成了防衞過當,還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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