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的原告應該承擔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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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的原告應該承擔的舉證責任?

一、離婚訴訟中的原告應該承擔的舉證責任

(一)證明夫妻關係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

(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範圍的證據。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股票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並出具清單,清單中應註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三)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四)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如果舉不出證據或證據不足等,應承擔不利判決的後果。

二、離婚訴訟要提交哪些證據

(一)當事人自然情況的證據:

1、户口本、居民身份證、結婚登記書、復婚證;

2、離婚證、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3、勞改、勞教單位的證明信;

4、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證明和代理事項、權限、期限、形式的委託書。

(二)當事人婚姻基礎方面的證據:

1、婚前相識、相戀經過的自述及介紹人的證言;

2、有關物品、信件;

3、包辦、買賣婚姻的證人證言;

4、婚後情況自述、鄰居證言。

(三)證明感情破裂無和好可能的證據:

1、草率結婚的自述及有關知情人證言、婚後仍無感情的陳述;

2、一方或雙方有虐待對方親屬的事例,有關人員的證言;

3、證明一方騙婚的證據;

4、包辦、買賣婚姻的事實、證言,物證;

5、人民法院對一方的重婚認定法律文書,通姦、賭博、酗酒的證明,一方被判長期徒刑的判決書;

6、公安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人民法院對一方失蹤的判決書;

7、縣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診斷書;

8、婚後分居的證明;

9、其它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

(四)證明離婚財產的證據:

1、雙方各自財產的來源證據,財產取得時有關證人證言;

2、共同生活期間取得財產的證據;

3、子女各自財產的證明;

4、房屋產權的證明、合資建房的證據、證人證言;

5、個人債務及家庭債務的證據。

(五)證明子女撫養能力的證據:

1、雙方的經濟收入證明;

2、雙方教育水平的證明和生活環境優劣的證明;

3、確定撫養費的參考材料。

(六)女方懷孕期間或分娩後一年內男方起訴離婚的證據應具備以下規格:

1、通姦懷孕;

2、淫亂或賣淫懷孕;

3、非法與他人姘居或重婚懷孕;

4、分娩後一年內下落不明的證明。

(七)對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離婚的必須具備下列規格:

1、被告患有精神病且無法治癒的醫院證明;

2、被告因犯罪被判刑的判決書;

3、被告與他人通姦或淫亂、賣淫,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或有關人員的證言、被告的陳述。

(八)其它原因的證明。

離婚訴訟也是屬於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對於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作為案件的原告需要承擔最初的舉證責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來看,若原告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那麼最終做出的判決將會對其不利。實際應該提供哪些證據,就要看離婚夫妻之間因為什麼問題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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