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終身監禁的人可以被減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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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終身監禁的人可以被減刑嗎?

一、被終身監禁的人可以被減刑嗎?

被終身監禁的人是不可以被減刑的,終身監禁是一種非常嚴重的懲罰,在某種程度上比死刑還有可怕,被判終身監禁的人,需要在監獄中度過自己的一生,是沒有減刑和假釋的,終身監禁的人的生活狀態和其他的人也是大相徑庭的。終身監禁是一種刑罰執行措施,不是新設立的刑種。

二、終身監禁的特點

1、只適用於嚴重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衡量應當適用終身監禁的;

2、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二年,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死刑緩刑執行二年期滿的的罪犯,可依法減為無期徒刑;

3、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或假釋。

"終身監禁"不是中國刑罰的種類。從《刑法修正案(九)》對終身監禁規定的立法技術上,明確了刑九規定的“終身監禁”不屬於新的刑罰種類而只是一種行刑方式或措施。

《刑法修正案(九)》在對終身監禁的立法技術上有三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對刑法總則規定的刑罰種類未作修改,不將終身監禁作為新刑種。

二是《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後段)規定:“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在這裏,也沒有將終身監禁列入特大貪賄犯罪的法定刑。

三是在法條表述上體現終身監禁只是一種行刑方式。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這裏對終身監禁用的是“決定”而非“判處”,而且將其起始時點規定在死緩期滿減為無期徒刑之時,進一步表明立法者並非將終身監禁作為刑罰種類。

三、終身監禁包括多種類型:

(1)絕對終身監禁。

對於某些犯罪一些國家在立法上規定了絕對終生監禁,法官沒有任何刑罰選擇權,比如英國的謀殺罪。

(2)裁量終身監禁。

對於某些犯罪終身監禁是選擇刑,具體是否適用由法官決定。大部分終生監禁立法採用此種方式。

(3)無假釋終身監禁。

要求終身犯必須服刑終身,不能適用假釋,但允許減刑或赦免,美國和澳大利亞一些地方採用此種規定。

終身監禁並不是我國刑罰的種類,由於此類處罰不得辦理假釋、取保等手續,故而我國的司法機關在執行此類刑事處罰前,必須要確定該特定規定犯罪主體,實施的行為已經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並且只有特定的罪名才可以使用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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