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被判終身監禁能保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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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分子被判終身監禁能保釋嗎?

犯罪分子被判終身監禁能保釋嗎?

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這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一種刑罰執行方式。以前,我國雖然有無期徒刑,但是並不是真正的“無期”,從司法實踐來看,通過減刑、假釋、保外就醫這三種方式,一般的死刑緩期執行和無期徒刑罪犯,實際執行少則十幾年,多則二十幾年,就可以離開監獄迴歸社會。終身監禁,是對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判處死緩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不得減刑、假釋的刑罰執行措施。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司法解釋中對於2015年10月31日以前實施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不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而根據修正後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可以罰當其罪的,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足以罰當其罪的,不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

"終身監禁"不是中國刑罰的種類。從《刑法修正案(九)》對終身監禁規定的立法技術上,明確了刑九規定的“終身監禁”不屬於新的刑罰種類而只是一種行刑方式或措施。

《刑法修正案(九)》在對終身監禁的立法技術上有三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對刑法總則規定的刑罰種類未作修改,不將終身監禁作為新刑種。

二是《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後段)規定:“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在這裏,也沒有將終身監禁列入特大貪賄犯罪的法定刑。

三是在法條表述上體現終身監禁只是一種行刑方式。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這裏對終身監禁用的是“決定”而非“判處”,而且將其起始時點規定在死緩期滿減為無期徒刑之時,進一步表明立法者並非將終身監禁作為刑罰種類。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終生監禁的判罰處罰是對於的犯罪行為進行的,一般是涉及到嚴重的經濟案件或者行賄受賄犯罪行為的判罰方式,具體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適用,避免因法律適用錯誤而導致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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