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如何對丟失槍支不報罪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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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如何對丟失槍支不報罪進行認定

近年來,持槍犯罪案件不斷增多,究其原因,其中之一就是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單位和人員疏於槍支管理,屢屢發生槍支被盜、被搶或丟失的事件,從而使槍支流做社會,為犯罪分子所獲取、利用。對公共安全形成潛在的嚴重威脅。因此,如果丟失槍支不報的,就可能構成犯罪。那具體該如何對丟失槍支不報罪進行認定?本文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如何對丟失槍支不報罪進行認定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槍支縣有較大的殺傷力,一旦丟失,對社會即構成嚴重的威脅。為了確保公務用槍的安全,《槍支管理法》對公務用槍的日常管理有嚴格的規定,要求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必須妥善保管槍支,確保槍支的安全,嚴防發生槍支被盜、被搶、丟失或者其他事故。這是依法配備公務用槍人員應盡的職責。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丟失槍支後不及時報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可以配備公務用槍的有:

(1)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人員,海關的緝私人員。

(2)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槍支丟失但不及時報如果不知道槍支丟失而沒有報告的,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對於槍的丟失,可能是出於過失,但不及時報告,卻是出於故意。

二、丟失槍支不報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認定本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與實際情況不符。行為人丟失槍支後,對於槍支流失於社會對公共安全的潛在危險,理智正常的人都能夠預見,因此不存在疏忽大意成立的餘地。如果已經預見發生嚴重後果的可能性,卻因為怕受到處分而不及時報告,對危害後果的發生懷着僥倖的心理以致嚴重後果發生,只能認定行為人為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即間接故意),而不能認定為“輕信能夠避免”。

2、本罪存在間接故意成立的可能,即行為人丟失槍支後不及時報告,對嚴重後果的發生聽之任之。

3、不能排除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基於直接故意的心理態度。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相同的,既然間接故意可以構成,直接故意當然也可以構成;而且,不排除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出於其他的目的(例如報復社會)而對嚴重後果的發生持希望的態度。因此,筆者認為,本罪主觀方面是不可能基於過失的心理態度的,只能認定本罪為故意犯罪。

一般只有取得了相應資格之後,才能配槍,這種情況下持有槍支刑行為才會認定為合法的。而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您所配備的槍支一旦發生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事件,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以免造成嚴重後果。當然,構成丟失槍支不報罪的,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是具有故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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