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後緩刑流程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一、拘留後緩刑流程是什麼?

拘留後緩刑流程是什麼?

1、如果是一審法院宣判緩刑,宣判完了後,應該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先放出來;

2、待過了上訴期判決生效則進入執行手續,定期到派出所報到即可。

3、緩刑,也稱為暫緩執行刑罰,它不是刑罰的種類,只是刑罰執行的一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認罪、悔罪表現,認為原判刑罰可以暫緩執行,規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的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執行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如果違反法律規定或再犯罪的,人民法院會撤銷其緩刑,收監執行。所以,是否判緩刑,須經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法官會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及社會危險性,確實是否適用緩刑。

4、根據刑法第72條的規定: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 犯罪情節較輕

(二) 有悔罪表現

(三)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二、如果判定緩刑用坐牢嗎?

不要坐牢.緩刑,不是刑罰的種類,只是刑罰執行的一種制度,他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認罪、服罪、悔罪表現,認為原判刑罰可以暫緩執行,規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的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執行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宣告緩期執行的先決條件是必須被判處刑罰,而且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沒有個人危險性,不致危害社會的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其基本特徵是:判處刑罰,同時宣告緩刑,但保持在一定期限內執行所判刑罰的可能性。即如果犯罪分子在人民法院規定的緩刑考驗期內沒有被查出有漏罪,也沒有發出有新罪,考驗期滿,撤銷緩刑,原判刑期不再執行,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查出有漏罪或者犯有新罪,也應當撤銷緩刑,按數罪併罰的規定執行刑罰,考驗期不計算在刑期內,如果在考驗期內發現緩刑人具有收監執行的法定條件,如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接受監督等情形,也要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期,執行的考驗期不計算在刑期內。

適用於緩刑的犯罪人員包括不滿十八週歲的還有處於懷孕期間的婦女以及已經年滿七十五週歲的老人,這種都是適用於緩刑的。宣判緩刑之後是可以不用坐牢的。但是在緩刑的觀察期間,如果出現犯罪行為此時會重新判刑,並且還會進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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