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我軍的戰場救護秩序。在戰場上實行救護制度,盡最大可能搶救每一個傷病員是醫務人員的神聖職責。在戰時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害傷病軍人的行為,違背戰場救護的要求,會直接破壞戰場救護秩序,傷害廣大的感情,削弱他們的戰鬥意志,損害部隊的戰鬥力。在戰時情況下,這類行為性質更為惡劣,後果更為嚴重。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戰時在救治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行為。拒不救治的對象必須是我方的傷病軍人。如果是受傷的,則不構成本罪。傷病軍人不僅包括狹義的傷員,還應包括因作戰而患病的病員。拒不救治是指對有條件救治的傷員棄置不顧不予搶救,一般表現為不作為的形式。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軍隊醫務人員,一般是負有救護治療職責的軍職人員。本條對本罪的犯罪主體並沒有直接作出明文規定,但規定了在救護治療職位上。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故意。即明知存在危重傷病軍人,且有條件救治,卻棄置不顧。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1、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重殘,一般是指二等以上的殘廢。其他嚴重情節是指拒不救治,如遺棄病軍人的主觀動機惡劣的,拒不救治傷病軍人多人或多次的,拒不救治重要傷病軍人的,拒不救治傷病軍人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等。
在當代的社會戰爭年代是會存在着很多的軍人受傷甚至是死亡這種狀況,所以軍隊的醫療設施必須要跟得上,而且對於醫療人員來説是負有救助的義務的,如果説是有條件救助但是卻拒絕救助的,將會按照我們國家《刑法》當中所規定的犯罪行為,對此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來進行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