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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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戰時宣傳輿論秩序戰時激發官兵的鬥志,保持部隊高昂的士氣,是奪取作戰勝利的重要條件,也是我軍政治工作的重要任務戰時造謠惑眾、擾亂軍心的行為,背離國防法規定的公民國防義務我國政治工作基本原則,挫傷軍隊士氣,嚴重妨害作戰,危害國防利益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軍人

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的構成要件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戰時情況下,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行為。所謂造謠惑,是指編造、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實或者故意歪曲誇大事實真相而在軍中散佈的行為。所謂擾亂軍心,是指使軍人受到迷惑、矇騙,不知事實真相而產生怯戰、厭戰、恐怖情緒,攪亂軍人心理,使其心神不寧,鬥志渙散,嚴重影響部隊命令、行動的執行如誇大敵方兵力或武器裝備性能;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説的都是假的,會擾亂軍心、瓦解鬥志,仍加以宣揚、擴散其動機,有的是怯戰、厭戰,通過造謠惑眾,達到躲避戰鬥的目的;有的是因受批評、處分,或未能評功受獎,通過造謠惑眾,達到泄憤、報復。

《刑法》第三百七十八條 【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戰時造謠惑眾,擾亂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三十三條

【戰時造謠惑眾罪】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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