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缺席審判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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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缺席審判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一、刑事訴訟缺席審判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1、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2、因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中止審理超過六個月,被告人仍無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或者同意恢復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3、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人民法院經缺席審理確認無罪的,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4、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二、民事訴訟缺席審判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1、原告不出庭,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

三、民事訴訟缺席審判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缺席審理的條件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其中包括公告送達這一擬製送達傳票的情況。

(2)原告缺席與被告缺席的法律後果不同。原告缺席,可以按撤訴處理。而對於被告缺席則是可以缺席判決。

(3)缺席判決是法院依職權主動作出。

(4)缺席判決同對席判決具有同等的效力。

總的來説,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不適用於缺席判決,但在以上4種情形中,法院可以依法採用缺席審判制度,例如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依法重審,就算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法院也可以缺席審理。在民事訴訟活動當中,也有缺席審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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