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律效力的遺囑是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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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數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日期為最後日期的那份遺囑效力最高。

最高法律效力的遺囑是哪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自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並簽名,註明年、月、日。而打印的遺囑的效力是有爭議的,需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印的遺囑並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因此自書遺囑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應該有個人的筆跡為證,這樣可以防止有人篡改遺囑。

除了公證遺囑的,其他遺囑都應該按照遺囑的規定,由遺囑見證人員見證遺囑的設立和遺囑繼承。繼承時,見證人應按照遺囑的規定見證遺囑中財產的分配,違反遺囑規定進行分割的,見證人員可以取消遺囑的繼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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