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緩刑影響申請上海户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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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緩刑影響申請上海户口嗎?

一、交通肇事緩刑影響申請上海户口嗎?

1、交通肇事緩刑影響申請上海户口。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2、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户口,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

(2)持證期間按照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

(3)持證期間依法在本市繳納所得税;

(4)在本市被評聘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對應;

(5)無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為記錄。

二、緩刑執行過中存在哪些問題?

1、緩刑的執行流於形式,未能發揮緩刑考驗作用。

緩刑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由罪犯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協助執行。但據筆者調查,多數法院將緩刑執行通知書送到公安機關,即完成了緩刑的執行程序。公安機關在緩刑的執行中並未對罪犯進行監督考查工作,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並不清楚自己有協助執行的義務,甚至對罪犯的判刑情況和需要考驗也不清楚,還認為罪犯被無罪釋放。罪犯在判緩刑期間和無罪釋放享有相同的自由,失去應有的監督。一些緩刑犯在緩刑期間又犯新罪,而被撤銷緩刑,還有一些罪犯,在緩刑考驗期結束不久,又舊習上演,繼續犯罪。

2、未成年罪犯在緩刑執行期間,未對其適當幫教。

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因為犯罪對其進行懲罰不是主要目的,通過懲罰、感化、教育、挽救使其不再犯罪、改過自新,應作為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心。那麼,對於一些年幼,犯罪手段簡單,主觀罪過不深的少年犯,適用緩刑後,應當多給予關懷、教育,使其在學校、家庭或工作崗位上接受考驗。但實踐中,一些未成年罪犯在緩刑執行期間,並未受到特別的關懷、教育,他們有的在社會上受到歧視,有的受其他人拉攏繼續遊手好閒、為非作歹,學校、家庭未吸取教訓,對其加強管教,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也未協助有關單位、人員制定幫教措施,未適時回訪,引導他們對未成年罪犯進行教育。未成年罪犯在緩刑期間的表現並不理想,其重新犯罪的因素未予以排除。

3、緩刑案件執行減刑制度的較少,鼓勵機制不健全。

緩刑案件,因罪犯未被關押,無論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間表現怎樣好,都很少有被減刑的,這不利於鼓勵罪犯積極改造。刑罰的目的不僅僅是懲罰功能,教育功能也非常重要,教育功能的實現不僅僅體現在罪犯不重新犯罪,還體現在通過勞教,罪犯人生觀上有所提升,道德行為水平得到提高,除了不犯罪,還要成為一個講究社會公德的人。

綜上所述,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情節不嚴重的,法院可能會當事人判緩刑。即使這樣,也會留下犯罪記錄,如果在上海,其就不能申請到上海户口。根據上海市户籍政策,對那些受到過治安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外來人口,原則上不辦理居轉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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