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證人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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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證人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刑訴法是我國的一部針對各類刑事案件的完備法律,其中有一個重要的制度就是證人制度。在刑事案件中,證人的證言證詞往往對案件的偵破有着重要作用。因此證人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是不可以不出庭作證的。那麼刑訴法證人的相關規定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看一下吧。

一、刑訴法證人的相關規定

新刑訴法第187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本次修改刑事訴訟法針對司法實踐中證人應當出庭而不出庭的問題比較突出的現象,對證人出庭作證制度作出了較大的修改和補充,進一步完善了重要證人的出庭作證制度和強制證人出庭作證制度。

新刑訴法第188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這是關於強制證人出庭制度和對證人拒絕出庭作證的懲罰措施的規定。在實踐中,要注意把握強制證人到庭的條件,一是證人經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二是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三是證人不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的證人不出庭,才可以採取強制手段。

二、刑訴法證人的條件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證人應當具有的條件是:

(1)凡是知道案件情況並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3)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

(4)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

(5)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通過本文我們可以知道,證人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法院可以強制其出庭作證。而有一些特殊人羣比如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或者年幼者不能作為證人,證人必須是親眼看到案件發展經過的並且有作證能力的,才可以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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