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合同詐騙罪與處理結果存在異議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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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合同詐騙罪與處理結果存在異議怎麼辦?

對合同詐騙罪與處理結果存在異議怎麼辦?

對合同詐騙罪與處理結果存在異議可以在受到法院判決書之後的半個月內再次起訴,具體的執行方法如下:

1、執行異議必須書面異議;

2、向執行法院提出;

3、特別注意區分案外人異議和執行異議。

案外人異議是權利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這個權利是一個實體權利,可以是所有權、租賃權、抵押權等。執行異議是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法院的執行行為認為違反法律規定而提出的異議。一句話,提出執行異議的情形應該是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而案外人異議往往執行行為沒有錯誤或不當,但表面上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標的)實際屬於案外人,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一種權利,如果拍賣執行,則損害了案外人的權利。執行異議是要求執行法院撤銷或糾正執行行為,案外人異議是要求執行法院中止對執行標的物的執行。

二、合同詐騙案件管轄異議的處理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並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合同詐騙案件,不僅使得合同一方的財產權益受到了侵害,同時社會秩序也被破壞了,故此合同詐騙犯在最終審理時,最低也會被判處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若單位等法人被認定為是故意犯罪的主體,會被判處罰金。簽署合同雙方的當事人,若對法院的判決存在異議的,也可以提出再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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