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嫌疑人最長羈押時間的相關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一、我們通常所説的拘留期限是指正式逮捕前被予以拘留的時間。依照我國相關法律,拘留期限應該根據批准逮捕時間和審查逮捕時間來進行計算。公安機關認定該犯罪嫌疑人應該予以逮捕,則應當在其受到拘留後的3日之內,申請相關部門審查批准。在某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下如其在交通不大方便的一些地區導致無法及時提請的這樣一些情況,則可以延長其申請逮捕批准的時間大約為1至4日。

有關嫌疑人最長羈押時間的相關規定

另外,對於一些重大犯罪分子,可以延長三十日。對於案情存在模糊的這樣一些案件,不能及時認定歸案,此時也可以延長30日。認定不具備逮捕條件的嫌疑人也應當及時釋放。對於依舊具有嫌疑點的犯罪嫌疑人,還需要觀察一段時間。

二、對於犯罪最長羈押時間的問題,相關法律顧問表示這是不確定的,被拘留的時間最長可以達到37天,嫌疑人在被逮捕後的羈押期限達7個月,這期間仍然是處於被羈押的狀態,在起訴階段的1.5個月仍是繼續羈押,法院在進行審判的過程中仍需羈押到下判的3個月,以及在上訴的這一階段中羈押時間可能還要長達4到6個月,最後在等待下達判決的這一期間仍是要處於羈押狀態的。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這樣一段時間是不屬於偵查羈押時間,另外,根據我國這方面相關規定,偵查羈押時間也是不允許超過兩個月的。

三、另外,有時羈押時間是需要重新計算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犯罪嫌疑人被發現還具有其他罪行的。

2、犯罪嫌疑人身份暫時查明不實的。

3、犯罪嫌疑人在做精神病鑑定所需的時間。

以上這些都是需要重新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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