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延長羈押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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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延長羈押時間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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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如何申請延長羈押


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並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4條、156條和 157條規定的條件,需要延長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綜上所述,按照刑事訴訟法延長羈押方面的規定,當案情十分複雜、或者是流竄作案的,公安機關可以申請延長羈押期限,可以延長兩個月。在羈押期限滿之前七日內,公安機關應該向檢察院提出延長申請,經過批准的,方可以執行。如果存在超期羈押的違法現象,相關人員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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